(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1、徐某2与孙某1、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1,徐某2,孙某1,张某1,孙某2,张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徐1,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陈克明,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新慧,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2,男,200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徐1。委托代理人付芸莹,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1,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张某1,女,194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某2,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张2,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孙某2。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周俊辉,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1、徐某2诉被告孙某1、张某1、第三人孙某2、张2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满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芸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曹美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显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