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12号原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钦。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伟。委托代理人:杨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创新防盗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返还定金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