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7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黄衍波、张成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衍波;张成国;孙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767—2号申请执行人:黄衍波,男,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成国,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英,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国、孙英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宓远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欣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