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乔升与廖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升,廖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697号原告乔升。委托代理人戚魁、王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衍明。原告乔升诉被告廖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升委托代理人戚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升诉称:被告廖衍明系郑州市金水区丽水湖商务会馆业主,2011年9月10日被告因经营该会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承诺2011年11月28日前偿还。同日向被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被告崔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原告无奈,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乔升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1年9月10号被告廖衍明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廖衍明收到原告乔升借款70万元的事实;证据2、2011年9月10号被告廖衍明出具的承诺书,证明证明被告收到借款70万及还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前,到期未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廖衍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乔升人民币柒拾万元正(¥700000元)借款人廖衍明,2011年9月10号”。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保证在2011年11月28日前还清欠款,如不能还清,将会馆以600万转让给乔升。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将此借款偿还原告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衍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升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廖衍明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