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张某甲,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乙,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遵化市。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与家人几次查找,没有音讯,至今未归,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1996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被告张某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张某甲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平房四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遵化市铁厂镇佟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待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福审 判 员 贾桂锁人民陪审员 王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