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钟才清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起,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找人加工制作枪支散件、在网上购买枪支散件,并对枪支散件进行装配,加价出售牟利。2013年6月3日晚,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位于成都市****路**号*栋*单元****号暂住地内,查获钟某某所持有的铅弹4500发、制造铅弹的模具二套、组装气枪散件的自制工具一套以及气枪枪管、气枪阀门、瞄准镜、气枪扳机、消音器等气枪散件共84个。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从网上购买并经其组装的GAMO气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上交类枪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其所持有的铅弹为5.5mm气枪铅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其购买枪支零件组装气枪不是为了牟利,是个人爱好;其主动上缴的气枪是其在网上直接购买的,不是由其组装的;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找人加工零件,但一直未做出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起,被告人钟某某找人加工制作枪支散件、在网上购买枪支散件,并对枪支散件进行装配。2013年6月3日晚,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位于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暂住地内,查获钟某某所持有的铅弹4500发、制造铅弹的模具二套、组装气枪散件的自制工具一套以及气枪枪管、气枪阀门、瞄准镜、气枪扳机、消音器等气枪散件共84个。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从网上购买的GAMO气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上交类枪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其所持有的铅弹为5.5mm气枪铅弹。另查明,涉案的GAMO牌气枪一支、铅弹4500发、气枪枪管6支、气枪枪托2支、气枪扳机组20套、气枪阀门30个、气枪瞄准镜2个、制造铅弹模具2套、气枪枪机座2个、气枪消音器2个、气枪上的零配件20套、组装气枪自制工具1套现扣押在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找人加工制作枪支散件、在网上购买枪支散件,并对枪支散件进行装配,本案被告人非法制造非成套枪支散件共84件,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持有铅弹4500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东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