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王晓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辉,王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辉,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晓光。申请执行人陈明辉与被执行人王晓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寒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辉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寒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