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石志福等四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志福,冯连信,孙方滨,孙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志福。被执行人冯连信。被执行人孙方滨。被执行人孙方宝。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志福等四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