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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毛国军、陈玲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毛国军,陈玲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责人:郭波。委托代理人:郎慈甬。被告:毛国军。被告:陈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毛国军、陈玲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50元,减半收取计146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