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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玉琴、张晓荣与李兴玲、姚婷房屋租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琴,张晓荣,李兴玲,姚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郭玉琴。原告张晓荣。被告李兴玲。被告姚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琴、张晓荣与被告李兴玲、姚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琴、张晓荣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琴、张晓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琴、张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玉琴、张晓荣承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嵇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