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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曹桂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曹桂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王照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朱小平。委托代理人刘国平。被告曹桂宝。委托代理人丁帮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44号。代表人蓝友诚。委托代理人梁灿奋。被告王照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代表人顾新。委托代理人王辉,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小平诉被告曹桂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王照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小平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对被告曹桂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王照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印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