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罗菊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罗菊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郑学筠。委托代理人蒙航、汤小琴。被告罗菊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罗菊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菊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菊玲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罗菊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半),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