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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线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线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线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线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线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线某甲50元,其余由线某甲负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何 刚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