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线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线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线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线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线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线某甲50元,其余由线某甲负担。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何 刚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