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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刘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刘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920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萎,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30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刘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告知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现原告仍未缴纳,本院通知原告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