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桓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罗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根,吕昌红,吕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罗根,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吕昌红,男,成年,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吕永昌,男,成年,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昌红、吕永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根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根如发现被执行人吕昌红、吕永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