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潍城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旺府与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旺府,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卢旺府。被告于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旺府诉被告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旺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