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城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旺府与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旺府,于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卢旺府。被告于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旺府诉被告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旺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