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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