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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邹梦诉刘启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邹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邹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本人需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