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邹梦诉刘启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邹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邹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本人需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