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敢与林松祥、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敢,林松祥,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41号原告:郑敢。被告:林松祥。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林松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敢诉被告林松祥、衢州市衢江区天翼天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郑敢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