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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卢兴贵与杨正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贵,杨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卢兴贵被执行人杨正松申请执行人卢兴贵与被执行人杨正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兴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正松给付赔偿费13000元。本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正松从2013年11月3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卢兴贵25**元,直至付清之日止,申请人执行人卢兴贵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卢兴贵本次申请执行赔偿费13000元。被执行人杨正松已支付2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卢兴贵赔偿费11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卢兴贵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