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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树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2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底,被告人赵树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位于夏庄镇李双楼村赵寨组北边东西水泥路南侧李良斗的杨树砍伐276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共计17.5566立方米(蓄积)。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树齐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树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项店镇齐寨村证明、现场勘查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被告人赵树齐的供述;证人赵树华、文峰、丁付敏、丁付学、魏运学、刘玉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树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树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树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树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善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