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刘金安与杨亚军、杨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安,杨亚军,杨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7—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金安。委托代理人:马连生,电白县水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杨亚军。被告:杨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公司。负责人:戴光平。委托代理人:杨小红、郑水河,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金安诉被告(反诉原告)杨亚军、被告杨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金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金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金安撤回对被告杨戈的起诉。审判员 徐俊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淑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