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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樊传俊与张香兰、洪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传俊,张香兰,洪峰,洪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2204号原告:樊传俊,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香兰,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洪峰,男,约41岁,汉族。被告:洪斐,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传俊诉被告张香兰、洪峰、洪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传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传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樊传俊负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