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时全学申请宣告冯玉娜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时全学,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被申请人冯玉娜,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生。申请人时全学要求宣告冯玉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时全学诉称,被申请人冯玉娜系申请人时全学的弟媳,于2005年8月份外出,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冯玉娜现失踪已满两年,且被申请人有一未成年女儿时圣云,无人照料,申请人系时圣云的大伯。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冯玉娜,女,汉族。系申请人的弟媳。申请人之弟时全金与被申请人冯玉娜于2000年5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4日生于一女时圣云,时全金于2005年5月份因病死亡,冯庄乡小城村委会出具证明冯玉娜于2005年8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之女时圣云随其大伯时全金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7日发出寻找冯玉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玉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玉娜是申请人的弟媳,属利害关系人,且冯玉娜的女儿时圣云现随申请人共同生活,冯玉娜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冯玉娜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冯玉娜为失踪人。二、指定时全学为失踪人冯玉娜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