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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泾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少雄,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贾亮,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贾锋,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振清,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凯,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邱跃勇,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79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二运、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被告人贾锋及其辩护人张振清、被告人雷凯及其辩护人邱跃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四人在三原县南仓巷王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陕DSV7**银灰色比亚迪小轿车,后四人驾车在三原、泾阳、高陵等地流窜,伺机作案未果。2013年4月11日15时许,四人在该汽车租赁公司换租一辆陕D0N9**红色中华牌小轿车,后贾亮在三原县城大庆路“奇利五金电料店”内购买了两根洋镐把。随后,四人驾车沿泾阳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途中李少雄和贾亮二人用准备好的贴纸将车牌遮挡。当日下午19时许,四人行至泾阳县三渠镇泾雪路武寨府村路段时,发现正在路边放羊的李某某,随后,四人开车尾随其后,并在车内商量如何抢羊,最终商定让雷凯将车开到羊群跟前,其他人打开车门将羊拉上车,四人均同意。当李某某将羊赶至三渠镇袁家村邢家组村口的村级道路上时,李少雄打开车门拉羊未能得逞,随即李少雄、贾亮两人手持洋镐把恐吓李某某不要动,并将李某某强行推至路南边水渠,李少雄将李某某踢倒在地。当李某某用手中赶羊鞭子准备反抗时,雷凯大喊“把枪拿下来”进行恐吓,随后贾锋将李某某一只奶山羊拉到车后,在李少雄、雷凯的帮助下将羊放入该车后备箱内,随后四人由雷凯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四人将所抢奶山羊以9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奶山羊价值14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的以上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贾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贾锋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贾锋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雷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雷凯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雷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雷凯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四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后由被告人雷凯在三原县南仓巷王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陕DSV7**银灰色比亚迪小轿车,后四人驾车在三原、泾阳、高陵等地流窜,伺机作案未果。2013年4月11日15时许,由雷凯在该汽车租赁公司换租一辆陕D0N9**红色中华牌小轿车,后贾亮在三原县城大庆路“奇利五金电料店”内购买了两根洋镐把。随后,四人驾车沿泾阳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途中李少雄和贾亮二人用准备好的贴纸将车牌遮挡。当日下午19时许,四人行至泾阳县三渠镇泾雪路武寨府村路段时,发现正在路边放羊的李某某,随后,四人开车尾随其后,商定让雷凯将车开到羊群跟前,其他人打开车门将羊拉上车,四人均同意。当李某某将羊赶至三渠镇袁家村邢家组村口的村级道路上时,李少雄打开车门拉羊未能得逞,随即李少雄、贾亮两人手持洋镐把恐吓李某某不要动,并将李某某强行推至路南边水渠,李少雄将李某某踢倒在地。当李某某用手中赶羊鞭子准备反抗时,雷凯大喊“把枪拿下来”进行恐吓,随后贾锋将李某某一只奶山羊拉到车后,在李少雄、雷凯的帮助下将羊放入该车后备箱内,随后四人由雷凯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四人将所抢奶山羊以9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抢奶山羊价值1440元。被告人雷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待了伙同贾亮、贾锋、李少雄抢劫李某某的事实,随后雷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同案犯。李少雄因网上追逃在武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的侦查期间,被告人贾亮、雷凯、贾锋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少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4月11日19时10分许,他正在袁家村刑二组西边的路上放羊,一辆红色轿车从刑二组西边的路口开了过来,从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两人手里拿着木棍,朝他推搡,几下就把他推到路南的水渠里去了,一个没拿木棍的小伙拉住一只奶山羊,他见那个小伙拉羊,就朝路上走,拿木棍的胖子朝他左腰下踹了一脚,将他踢到渠里去了,然后转身去帮拉羊的小伙往车上抱羊,他用鞭子抽那几个人,另一个小伙用棍挡他,这时他听有人喊:“把枪拿下来”,他就不敢动了。那几个人将羊装上车,就跑了。被抢的一年生奶山羊脖子上带有一个项圈,大约重120斤,能值1700元左右。2、受理案件登记表:2013年4月11日21时20分李某某报案称,当日19时20分许,他在泾阳县三渠镇袁家村二组西边路上放羊,有四个年轻人手持木棍将自己一只奶山羊抢走。3、证人张某甲证言:她和贾亮同住一条巷子。她和丈夫在三原县大庆路开了一家奇利五金电料店,2013年4月11日贾亮坐一辆红色轿车到她家五金店买过两根羊镐把。证人王某某证言:他在三原县开了家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4月10日17时56分雷凯到他店里租了辆银色比亚迪小轿车,4月11日15时,雷凯又到他店里,将比亚迪归还,又租了辆红色中华牌轿车,第二日15时将车归还。证人张某乙证言:他将自己一轿车号为陕DON9**红色中华轿车放在王某某的租赁公司出租。2013年4月12日王某某说他的车还回来了。证人张某丙证言:2013年4月11日20时许,雷凯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一只羊要卖,余某某听到后说1000元以下就可以,23时许,他们找到雷凯,他给雷凯介绍余某某是收羊的,一个胖子说这羊是他家的,最后说好900元,余某某将钱交给他,他转交给雷凯,雷凯又交给胖子,然后他们将羊拉走了,最后他们将羊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刁某某。证人余某某证言:2013年4月11日20时许,张某丙一个朋友有一只羊要卖,他们一起去了那人家,最后说好900元,他将钱交给张某丙,张某丙转交给胖子,然后他们将羊拉走了,最后他们将羊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刁某某。后来张某丙给了他200多元钱。证人刁某某证言:2013年4月11日晚上,张某丙打电话说有人欠他的钱用羊抵了债,问他要羊不要,最后以1600元买了这只羊,后来他将羊和一个羊贩子的羊交换了。证人周长军证言:他和高贺村的一个小伙换过一只羊。换的那只羊卖给了富平县的赵某某。证人赵某某证言:他在一个姓周的处买过两只羊。辨认笔录:李某某通过对视频截图及一组10张照片的辨认,确定抢羊的人有雷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三渠镇袁家村邢二组以西的村级道路上。该路为东西走向,中心现场向东200米左右进入袁家村邢二组,在该处安装有朝西拍摄的监控摄像头。被告人李少雄、贾亮、雷凯、贾锋分别对以上现场进行了指认。估价鉴定结论书:被抢奶山羊价值1440元。汽车租赁合同:2013年4月10日雷凯租赁比亚迪小轿车一辆,同月11日租赁中华小轿车一辆。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雷凯、贾锋、贾亮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3000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某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领条:李某某从三渠派出所领回被盗羊项圈一条。17、抓捕经过:2013年4月11日李某某报案称,当日四个小伙将其一只奶山羊抢走,根据案发现场附近袁家村村口及案发现场以南武寨府村街道什字及西宁超市监控发现可疑车辆及人员,通过走访,得知可疑车辆的驾驶员叫雷凯,经公安机关布控,在三原县园区治安办成功抓获雷凯,经审讯雷凯交待了伙同贾亮、贾锋、李少雄抢劫李某某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贾亮、贾锋。李少雄因网上追逃在武功县被抓获。18、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在侦查阶段及庭审阶段对以上犯罪事实均已供认。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李少雄亲属交来李某某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3年7月19日李少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000元,李某某表示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4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少雄、贾亮在共同犯罪中,手持羊镐把对被害人实施危胁,李少雄又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凯及贾锋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贾锋和雷凯辩护人认为贾锋和雷凯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雷凯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少雄、贾亮、贾锋、雷凯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建议对雷凯、贾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贾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止)。三、被告人贾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雷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子实代理审判员  陈 涛代理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嘉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