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朱宝江与徐亮、陆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88号原告朱宝江,市民。被告徐亮,市民。被告陆晓宇,市民。原告朱宝江诉被告徐亮、陆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亮、陆晓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宝江诉称,2011年4月3日,被告徐亮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陆晓宇提供连带担保。此款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还款。现我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徐亮、陆晓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被告徐亮向原告朱宝江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借到朱宝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陆晓宇在担保人处签名。同日,被告陆晓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陆晓宇自愿为徐亮在2011年4月3日至2011年10月3日的借款壹拾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6个月,同时载明本担保不受(授)六个月担保期限制,直至本息还清为至。此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还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徐亮向原告借款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朱宝江请求判令被告徐亮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条据载明月利率为2.5%的标准过高,被告徐亮所借10万元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陆晓宇为被告徐亮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视为提供连带担保。被告陆晓宇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担保期限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依法应视为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朱宝江请求判令被告陆晓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陆晓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亮偿还原告朱宝江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1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陆晓宇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亮、陆晓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