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与贾秀娟、高明、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贾秀娟,高明,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商初字第4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负责人石松,职务行长。被告贾秀娟,女。被告高明,男。被告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与被告贾秀娟、高明、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高明送达发诉材料未果,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明确可供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高明的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明确的可送达的地址,本案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一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6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洪利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