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艳梅与福州嘉诚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梅,福州嘉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陈艳梅,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嘉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梅与被告福州嘉诚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艳梅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艳梅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碧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