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叶再孝、孙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叶再孝,孙雯,卢建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4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王崇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奋宝。被告:叶再孝。被告:孙雯。被告:卢建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叶再孝、孙雯、卢建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奋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再孝、孙雯、卢建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诉称:2010年5月18日,被告叶再孝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2010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由原告提供50000元贷款给被告叶再孝,贷款期限为2010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确定。执行该利率至到期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另约定借款人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至本息清偿为止。该笔贷款由被告孙雯、卢建永作为担保人。现实行借款逾期258天未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叶再孝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结算办法计算);2、判令被告孙雯、卢建永对上述还款本息承担互负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叶再孝未答辩。被告孙雯未答辩。被告卢建永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主体情况;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叶再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被告孙雯、卢建永提供保证的事实。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叶再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告叶再孝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9月21日,被告叶再孝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卢建永、孙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2011年9月20日自助转贷后,被告就未按合同继续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叶再孝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为证。被告叶再孝、孙雯应归还借款,现拖延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建永、孙雯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进行签字,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据此,被告孙雯、卢建永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再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率结算办法,从2012年9月20日开始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雯、卢建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叶再孝、孙雯、卢建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