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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南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南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洪多多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1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窜至本市南湖区文经里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文经里5幢208室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未窃得财物。后逃窜至该小区15幢楼顶时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绘图及照片,接处警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一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