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玲娟、白彩莲与太平财保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玲娟,白彩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96号申请人孙玲娟,女,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晁留村晁中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申请人白彩莲,女,生于1947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天度镇晁留村晁中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47********。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咸阳支公司)。地址咸阳市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层。负责人张岚,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孙玲娟、白彩莲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保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玲娟、白彩莲于同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太平财保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4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