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与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张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明。被告:张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