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梁启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秋,王会荣,王诘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梁启秋,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会荣,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诘先,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启秋、王会荣与被执行人王诘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启秋、王会荣案款1816.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2013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1816.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