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