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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7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