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华。委托代理人杨刚、陈凯。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怡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