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卢明珠诉刘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珠,刘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03号之三原告:卢明珠,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凯亮,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承贵,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珠诉被告刘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明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合共8520元,由原告卢明珠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