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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韩志明、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韩志明,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锡林浩特市振兴大街。被执行人韩志明,男,43岁,汉族,个体,住锡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白音街(方圆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玉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2)锡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装潢材料款40364.00元,迟延履行利息6121.87元(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10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51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韩志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荣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80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乌云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