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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宫慧与孔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慧,孔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宫慧。法定代理人宫述林。委托代理人栾旭光,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原告宫慧与被告孔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