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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与邢献彪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邢献彪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初字第02255号原告:许某甲,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乙,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许某丙,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邢献彪,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与被告邢献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晓梅、许莉新、许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晓梅、许莉新、许明新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