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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5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XX,市长。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6日作出(1996)合经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1998年2月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5000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款本息及诉讼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88号案及本院(2006)合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小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