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5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XX,市长。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6日作出(1996)合经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1998年2月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5000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XXXX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款本息及诉讼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88号案及本院(2006)合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小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