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4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关延���与黄峰、郭惠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延禄,黄峰,郭惠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4089号原告关延禄,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黄峰,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郭惠淑,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延禄诉被告黄峰、郭惠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惠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被告郭惠淑常住地在福安市,不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的户籍地均为鼓楼区,被告郭惠淑称其常住地为福建省福安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黄峰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鼓楼区法院管辖。故本院有��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惠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