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卢建军工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津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卢建军。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建军津工商处字(2013)第025号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卢建军作出的津工商处字(2013)第025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卢建军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违法所得444元、罚款40000元、履行期内未履行加处罚款40000元,共计80444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账号:1908071609026418734。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07元,由被执行人卢建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林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韩先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