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芝执字第13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商业银行与孟照健、烟台市莱山区通海水产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商业银行,孟照健,烟台市莱山区通海水产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芝执字第1353-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商业银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被执行人孟照健,原烟台市莱山区通海水产养殖场场长。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通海水产养殖场,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埠岚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芝民二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2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照健所有的位于芝罘区天洪街10-12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来院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孟照健的房屋面临拆迁,请求法院查封其房屋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孟照健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2万元,届时由本院前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