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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学勇与被执行人纪新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城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宋学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66号3号楼1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纪新民,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新湖南路94号华海湾公寓A号楼4单元3层30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纪新民位于德城区新湖南路94号华海湾公寓A号楼4单元3层302号房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