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冰与张学、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李冰,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刘永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女,1963年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委托代理人:杜兴馥,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男,1968年生,朝鲜族,康平红星书店业务员,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显利,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久,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郜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兴馥,被上诉人李冰、刘永久,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维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显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租赁关系,将该车转租给被上诉人刘永久,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否同意。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丰县通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挂靠是否属实,应进一步审查。另外,赔偿的标准依据是否充分,亦应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郜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310元,全额退回上诉人张学。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张贵轶审判员 孙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