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长山与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山,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山,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法定代表人李保明,系该厂厂长。杨长山与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未自觉履行义务,杨长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63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长山支付借款17638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60元。201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杨长山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乔子梁保明砖厂已用砖将案件款17638元顶账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廉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