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左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孙某,女,27岁,蒙古族,科沁左翼中旗人。委托代理人XXX,女,39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28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玩游戏,不尽家庭义务,且因生活琐事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生活当中缺乏沟通,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发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