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松与周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周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周松。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周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诉被告周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撤回对被告周国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