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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松与周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周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周松。委托代理人:陶光华。被告:周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诉被告周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松撤回对被告周国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