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人,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刘红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