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73、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训江与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宋成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73、2480号黄训江(2473号案原告、2480号案被告),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2473号案被告、2480号案原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宋成明。宋成明(2473号案被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余家桥镇烟家冲村*组**号。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及宋成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志杰、肖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黄训江与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下简称福亚公司)、宋成明劳动争议两案,本院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训江,福亚公司、宋成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志杰、肖瑜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黄训江的诉讼请求:1、福亚公司支付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拖欠的工资19400元及25%违约金4850元;2、福亚公司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拖欠的业务提成20600元及25%违约金5150元;3、福亚公司补偿2013年7月1日至9月1日工资7000元;4、宋成明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5、福亚公司、宋成明承担诉讼费。福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需支付黄训江工资19400元及业务提成20600元。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第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黄训江系福亚公司员工。二、福亚公司与宋成明的关系:福亚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宋成明系该司投资人。三、黄训江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7月11日。四、仲裁请求:1、福亚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9400元;2、支付2013年5月业务提成20600元;3、补缴2010年12月16日至2013年8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五、仲裁结果:1、福亚公司支付黄训江2013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9400元;2、福亚公司支付黄训江2013年5月份业务提成20600元;3、驳回黄训江其他仲裁请求。六、黄训江的工资及提成。黄训江提交了2013年7月1日的《欠条》,内容:福亚公司欠黄训江2013年4月至6月工资19400元、提成20600元,合计40000元,特立此据。落款有宋成明签名。福亚公司、宋成明确认落款签名为宋成明所写,但主张并非宋成明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无举证证实。本院认为:福亚公司、宋成明对上述主张无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采纳,对黄训江提交的《欠条》予以确认。福亚公司、宋成明无举证证实已向黄训江支付《欠条》记载的款项,故黄训江要求福亚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19400元、2013年5月至6月提成206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黄训江要求上述款项25%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训江要求宋成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在劳动仲裁时并无主张,但由于该请求与本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宋成明应对福亚公司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黄训江第三项诉讼请求在劳动仲裁期间无主张,即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调处。裁判理由与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训江2013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工资19400元;宋成明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训江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业务提成20600元;宋成明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黄训江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福亚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林 洁人民陪审员 林彩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方庄秀丹 微信公众号“”